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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2. [发文机构] be365_365在线官网下载_365体育旗下APP人民政府
        3. [实施日期] 2016-04-19
        4. [成文日期] 2016-04-19
        5. [发文字号] 朝政发 〔2016〕 5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16-04-27
        8.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be365_365在线官网下载_365体育旗下APP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6-04-27 09:40 来源:区民政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进一步完善我区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26号)精神,结合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我区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以下家庭和个人:

        (一)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临时救助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提供救助服务、提供转介服务三种形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临时救助金发放标准分为三档。临时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分别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的,分别按照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救助服务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救助服务方式予以救助。

        1.本辖区救助管理机构、慈善超市等,可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情形,为其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

        2.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可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情形,为其提供临时住所、临时生活照料、心理干预等救助服务;对突发急病的临时救助对象,可提供医疗服务。

        3.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市、区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和提供救助服务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1.对申请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公安、司法、房管、住房城乡建设、人力社保、城管、残联等部门相关专项救助的,要及时转入相应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

        2.对需要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

        四、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程序

        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可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1.申请临时救助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人需具有本区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具有本区户籍的,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申请;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可以个人为单位,向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申请。

        2.申请救助服务。对于申请救助服务的家庭或个人,属地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应当协助其向辖区内的救助管理机构、慈善超市等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也可直接向本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服务。

        3.转介服务。对于需要给予转介服务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应按照区“救急难”工作有关规定,填写《be365_365在线官网下载_365体育旗下APP临时救助转介服务登记单》,及时向相关部门转办,具体的准入标准、申请受理程序按照接转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4.申请时,需按要求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复印件;

        (2)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的证明材料;

        (3)低保、低收入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证明材料;

        (4)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证明材料;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

        1.街道办事处和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五、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紧急程度和受助方式,临时救助审核审批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六、临时救助资金预算与渠道

        区级临时救助金总金额按照上一年底本区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人数之和乘以本市低保年标准再乘以5%进行核算。

        具体公式为:

        临时救助金的总金额=(低保对象人数+低收入对象人数)×本市低保标准×12×5%

        街乡级临时救助资金从街道(地区)财政体制转移支付中专项安排。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相关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临时救助资金及时到位。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街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街乡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区民政部门要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协调作用;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区社会办、农委、应急、卫生计生、教育、公安、司法、房管、住房城乡建设、人力社保、城管、残联、慈善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密切协作,设立专、兼职“救急难”工作联络员,负责接办转介服务;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项落实工作,并及时反馈转介事项办理情况,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街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的临时救助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功能与工作原则,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制度,确实保障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街乡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救急难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急难事项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依托街乡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公安、司法、房管、住房城乡建设、人力社保、城管、残联、慈善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不断提高审核甄别能力。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三)强化能力建设

        各街乡要及时做好临时救助信息数据在be365_365在线官网下载_365体育旗下APP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的录入工作,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水平。要结合实际科学整合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积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探索社会力量承担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纳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政策宣传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八、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的试行办法》(朝民发〔2007〕49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区有关临时救助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be365_365在线官网下载_365体育旗下APP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9日

        附件:北京市be365_365在线官网下载_365体育旗下APP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