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保障我区出租房屋承租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宜居、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现对我区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租房屋的安全标准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以下安全标准:
(一)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标准,不得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
(二)应当以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出租用于居住;
(三)出租房屋为平房的,墙体应为砖混或钢混结构,不得使用易燃彩钢板搭建;
(四)出租房屋为地下空间(包括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必须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安全、卫生、管理、改造、维护、维修等标准和要求,同时配备管理员。房间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
(五)出租房屋采用煤火取暖的,应当加强对煤气中毒的预防,留有通风口或安装风斗,地下空间禁止使用煤火取暖;应当正确安装、使用合格炉具和一氧化碳报警器;出租房屋不得安装、使用直排式热水器。
楼房设备层、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违法建筑等不适宜居住的房屋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二、出租房屋的管理规范
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对房屋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应自觉遵守各项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责任,规范房屋安全管理。因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造成租住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的,房屋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均应依法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出租人要增强安全意识,履行出租人责任
房屋所有人或者非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的,应当切实遵守下列管理规范:
1、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承租人进行安全居住知识宣传;
2、按照相关规定,在各街乡基层管理服务站登记出租房屋信息,并接受有关部门、基层管理服务站对出租房屋的检查;将出租登记的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
3、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4、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及地下空间,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租人防工程;
5、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6、发现承租人有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承租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基层管理服务站报告;
7、应当就出租房屋的收入依法纳税;
8、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的,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内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9、在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记载房屋内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等用气设备的品牌、型号、使用年限等信息,依法约定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管护责任,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约定整改的责任主体。
(二)承租人应当依法承租并合理使用房屋
1、承租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租赁房屋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按照相关规定及租赁合同的约定,正确使用租赁房屋的设备设施;
3、居住在出租房屋及地下空间内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各街乡基层管理服务站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4、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出租登记,接受有关部门或者基层管理服务站的检查;
5、掌握安全居住知识,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6、遵守国家和本市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配合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入户巡检作业,及时向出租人和有关机构报告发现的户内燃气安全隐患。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依法经营,保障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有序、安全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出租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2、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3、提供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各街乡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登记出租房屋信息,及时报告居间、代理的出租房屋及居住人员情况;
4、对房屋租赁当事人进行安全居住方面的宣传,接受有关部门和基层管理服务站的检查;
5、应当对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燃气使用安全的宣传,并发放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材料。
(四)房屋产权单位、房管所等对房屋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
1、明确管理职责,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对承租人开展安全居住宣传;
2、按照相关规定对所管理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将安全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妥善保存;
3、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及基层管理服务站的检查,按要求提供房屋安全自查结果;
4、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基层管理服务站。
三、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督管理
(一)街乡要发挥属地管理职责
1、街乡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属地出租房屋(含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日常检查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对居住在不安全出租房屋内的承租人,劝其搬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对辖区内出租房屋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行为,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遏制出租房屋违法行为的多发态势。
2、街乡应当做好对基层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基层管理服务站要发挥职能,落实流管员“员包户实名制”工作机制,采集房屋租赁、流动人口信息,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下列工作:发现登记信息不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发现未登记的,应当进行补登;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发现违反治安、消防、卫生、计划生育、建筑结构安全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报告街乡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3、街乡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上述出租房屋安全标准纳入居民公约和村民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协助有关行政机关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4、街乡应当为遵守出租房屋相关规定并租住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出租房屋内的流动人口,提供办理租住证明、免费宣传培训等服务。
(二)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公安、房管、民防、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工商、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加大对出租人或经纪机构出租违法建设、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房屋以及其他违法出租房屋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组织联合执法,进行集中整治。各部门应加强对各街乡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指导,积极支持配合街乡开展出租房屋违法行为治理工作。对街乡及基层管理服务站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反馈至街乡。
1、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加强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和检查等管理工作。加大对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相关执法部门的入户核查、取证提供必要的协助,对妨碍行政执法工作的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负责房屋租赁市场、普通地下室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对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出租人未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出租住房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3、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出租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4、民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加强对人防工程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依法进行查处。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市区两级政府的职责分工,对出租房屋内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出租房屋燃气使用的安全管理和宣传;督促各燃气供应企业加强出租房屋内燃气设施的巡检工作,各燃气供应企业在巡检时要发放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材料,巡检中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记录用户档案。
7、消防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共同做好出租房屋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8、地税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出租人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
9、城管监督部门加强对各街乡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登记情况的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0、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属地街乡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三)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社会宣传
各街乡、部门、村(居)委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房屋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营造依法、守法、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社会氛围。对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等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在公共媒体予以曝光。
be365_365在线官网下载_365体育旗下APP政府热线(81890000、96105)负责受理有关出租房屋违法行为的群众举报。
四、加大对出租房屋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出租房屋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规定,各部门应进行严格查处。
(一)公安机关
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可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对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出租人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或者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处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出租人、单位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房屋管理部门
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对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出租人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出租住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3万元罚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的,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居间、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按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民防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未在地下空间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标志牌的,由民防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由民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七)其他处罚
对出租房屋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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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