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be365_365在线官网下载_365体育旗下APP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北京市be365_365在线官网下载_365体育旗下APP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8日
be365_365在线官网下载_365体育旗下APP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首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0号) 以及《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京政发〔2013〕38号)等文件要求,为严格落实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力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的领导成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的领导成员。
第二章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系统)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区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责任落实、目标任务完成。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系统)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明确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五)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通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情况和查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六)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查处、打击、关闭和取缔工作。
(七)每季度对本部门(系统)进行1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八)及时、准确报告本部门(系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督促、检查和指导制定本部门(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修改完善。
第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是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系统)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标准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分析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统筹组织部门(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和重大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
(三)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及时发现、严厉打击本部门(系统)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情况。
(四)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本部门(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五)按照要求抓好本部门(系统)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六)做好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领导是分管业务和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抓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分管工作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并确保完成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总结考核,及时督促并抓好分管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
(三)在开展业务工作检查的同时,同步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进行查处、打击、关闭和取缔,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主要领导。
(四)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助,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做好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辖区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基本任务,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安排落实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打非治违、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按照区编办要求配齐执法检查工作人员,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设备设施落到实处。
(四)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并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对难以整改的安全生产隐患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行业职能部门。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组织、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查处、打击、取缔和关闭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六)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考核。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领导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受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统筹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宣传培训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支持、配合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听取相关科室、社区(村)和企业的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监督有关科室具体落实,并形成工作会议纪要(记录)。
(四)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检查、指导相关科室和社区(村)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部署,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查处、打击、取缔和关闭等工作。指导、监督社区(村)建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制度。
(五)督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组织制定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六)做好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其他副职领导是分管行业和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抓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指导分管科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街乡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总结考核,及时督促并抓好分管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标准化建设 、“打非治违”和宣传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
(三)在开展业务工作检查的同时,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进行查处、打击、关闭和取缔,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主要领导。
(四)分管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分管科室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做好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的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辖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性地研究本部门、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辖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明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及社区(村)两委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及责任追究的细则,并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加强学习培训。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辖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坚持一级抓一级,不断提高所属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完善考核机制。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每年12月底前要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的领导成员要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情况要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的领导成员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监察部门要进行问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区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