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8〕49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监督管理,加大对转租、转借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已获得住房保障家庭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1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违规家庭保障房资格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家庭警示教育,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时,要书面告知保障家庭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条款。
二、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要在小区显着位置设置政策宣传栏、举报箱和公示牌,公示牌应写明“本小区(楼栋)为公租房,严禁转租、转借,违法必究”等字样,同时要公示项目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人及举报电话等内容。产权单位应将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宣传工作日常化,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引导保障家庭合法合规使用房屋,共同抵制转租、转借等违法违规行为。产权单位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掌握房屋使用情况,发现有转租、转借行为的,要按照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并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产权单位上报、群众举报、核查检查等方式发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涉嫌转租、转借等违法违规使用保障房行为的,应当同步启动家庭资格取消的核查工作。经调查核实,家庭确有违规使用行为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取消家庭各类保障房(含公租房补贴、市场租房补贴)资格,停止发放租金补贴,退回承租住房,并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上述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在安居北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违规家庭进行取消资格的操作,并将取消资格的决定通知本人。
四、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取消该家庭各类保障房资格的信息记入不良信息档案,自取消资格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允许该家庭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市场租房补贴)及共有产权住房。5年后再次申请且取得备案资格的,应以市场租房补贴方式保障为主。
五、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违规转租、转借家庭的处理决定,包括家庭信息、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等,应在公租房小区宣传栏并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或媒体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市住房保障部门将有关信息同时抄送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家庭实施联合惩戒。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