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北京高院、北京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共同签署了《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本市小客车指标配置的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北京市委关于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级法院)、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本市小客车指标配置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本市小客车指标配置,主要依据下列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4号);
(四)《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五)《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
(六)《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意见》(京办发〔2016〕37号)。
第二条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本市小客车指标配置,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被执行人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载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被执行人在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小客车指标调控系统)中已提出配置指标申请且审核通过。
第三条 市高级法院、市经信委、市交通委通过系统对接的方式,实现限制指标配置的信息化、智能化:
(一)市经信委牵头建立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市高级法院、市交通委分别对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二)市高级法院定期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三)在本市每期小客车指标配置前5个工作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至小客车指标调控系统。
第四条 市高级法院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年龄、性别、执行案号、执行法院、立案日期、认定日期、失信行为具体情形、执行依据文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状态;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或登记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年龄、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地址、执行案号、执行法院、立案日期、认定日期、失信行为具体情形、执行依据文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状态。
第五条 市交通委依据具体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不改变失信被执行人在小客车指标调控系统中的“申请状态”的前提下,及时暂停或恢复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指标配置。
第六条 在被限制参加指标配置期间,提出配置指标申请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影响其继续参加配置指标申请,审核通过的,其不能参加指标配置。
第七条 在被限制参加指标配置期间,审核通过参加配置指标申请的被执行人,仍应当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确认延期。
第八条 在被限制参加指标配置期间,失信被执行人原有累计参加摇号次数不发生改变。
第九条 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被删除后,市高级法院应及时将更新后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应于下一期小客车指标配置前5个工作日,将更新后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推送至小客车指标调控系统。
第十条 市交通委应将暂停被执行人指标配置的信息,及时反馈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应将市交通委反馈的信息及时推送给市高级法院。
第十一条 市交通委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暂停指标配置,是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一项联合惩戒措施,属于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失信被执行人对限制指标配置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
第十二条 本工作意见一式三份,市高级法院、市经信委、市交通委各执一份。
本工作意见自三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其他未尽事宜,由市高级法院、市经信委、市交通委另行协商解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