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征〔2004〕119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和共享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通知》(国信办〔2002〕62号)文件精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如何开展信息的交换工作进行了反复的探讨和论证。经过研究决定,组织实施两部门间登记信息的交换和共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登记信息交换的内容
(一)质监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交换信息内容 地税部门需求信息
新开办单位登记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号、组织机构(包括企业、事业、机关、社团、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名称、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注册号、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负责人)身份证号、注册地址、经营范围、邮政编码、单位类型、经济类型、经济行业、登记日期、登记机关代号。
变更登记信息 发生变更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号、组织机构(包括企业、事业、机关、社团、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名称、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注册号、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负责人)身份证号、注册地址、经营范围、邮政编码、单位类型、经济类型、经济行业、登记日期、登记机关代号。
注销登记信息 注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号、组织机构(包括企业、事业、机关、社团、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名称、注销日期。
年审信息 参加年审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号、组织机构(包括企业、事业、机关、社团、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名称、通过年审的日期。
(二)税务部门向质监部门提供的信息交换信息内容 质监部门需求信息
注销税务登记信息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注销日期、税务登记注销机关、组织机构代码。
提请注销的信息 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组织机构代码。
非正常户信息 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时间、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失效信息 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证失效时间,解除失效后重新发证的日期、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税务登记证号、登记日期、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办事)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营以及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
临时税务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负责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税务登记证号、登记日期。
税务登记证换证信息 换证信息和结果、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信用等级信息 纳税人信用等级情况。
二、 信息交换制度和机制
(一)信息交换对象
质监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以下简称“代码登记信息”)和税务部门向质监部门提供的信息(以下简称“税务登记信息”)在市地税局和市质监局之间进行交换。
(二)信息交换的相关业务流程
自2004年4月1日起,市地税局与市质监局定期交换信息,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与各区、县质监局所需代码登记信息及税务登记信息由市质监局与市地税局各自分解下传至各区、县局、各分局。
(三)信息交换的方式及周期
市地税局与市质监局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日常信息及年检验证、换证信息。信息交换周期分阶段设定,2004年4月1日起,信息交换为试运行阶段,采取按月交换,每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换。年度年检信息随日常信息一并交换。2004年8月1日起,实施按周交换,2005年起按日交换。
三、组织协调工作
市地税局和市质监局分别建立由主管局长、登记管理部门与信息中心信息共同组成的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就交换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做好信息交换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与各区、县质监局应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和沟通,积极配合工作,在代码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其上级机关报告。
二ОО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