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医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为加强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医师队伍建设,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京卫科教字〔2013〕18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医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5日
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指导医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医师(以下简称“指导医师”)队伍建设,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含协同医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指导医师是指培训基地中相关科室内负责对轮转至本科室的住院医师进行思想和业务指导的在职医师。
第四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指导医师的基本条件、基本职责和聘任程序,进行指导医师备案,组织开展市级培训和监督管理等。
培训基地负责遴选和聘任指导医师,开展日常培训和管理等。
第五条 指导医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态度严谨,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热心于为国家培养医学人才。
2.熟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制度和培训标准,能依据培训要求认真履行指导医师职责。
3.熟悉本专业系统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规范、熟练地进行本专业技能操作,具有较强的教学意识和带教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其中基层实践基地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医师可为大学专科学历并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5.培训基地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指导医师实行聘任制,应按照以下程序聘任:
(一)申请
拟申请担任指导医师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填写《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医师申请表》,由其所在科室提交到培训基地的主管部门。
(二)聘任
培训基地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开展岗前培训和考评,对通过审核且完成岗前培训和考评合格者聘为指导医师,并颁发市卫生计生委监制的《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医师聘书》,作为指导住院医师培训和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各级各类考试考核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聘书长期有效。
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岗前培训、考评合格并具有指导住院医师经历的医师,本人提出申请后,培训基地可以直接聘任。
培训基地聘任初任指导医师工作应于每年住院医师进入培训基地之前完成。
(三)备案
培训基地应将指导医师聘任相关信息于首次聘任和调整后后1月内报送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指导医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督促住院医师遵守医疗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对住院医师的临床实践和品德修养进行全面指导,培养住院医师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将医德医风和人文素质的培养贯穿于培训过程的始终。
3.按照国家和我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的要求和基地制订的培训计划开展临床带教工作,督促住院医师参加相关培训活动。
4.指导住院医师依据诊疗规范开展诊疗活动,注重临床技能的培训,定期审核住院医师的培训记录,检查各项培训指标完成情况。
5.客观地对住院医师进行评价,按科室统一安排完成住院医师轮转出科考核,及时填写住院医师培训考核手册。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住院医师本人,并上报所在科室和培训基地主管部门。
6.根据指导医师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市级培训和培训基地日常培训等相关学习,不断提高人文素养,提升医疗、教学和研究能力。
第八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开展指导医师市级培训。充分发挥北京医学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委员会和培训基地的优质教育资源,分期分批、分层分类有序开展。指导医师每三年应参加至少一次市级培训。
第九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基地认定标准中指导医师的配置规定安排指导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带教工作,保证指导医师带教住院医师时间。
第十条 培训基地应对本单位指导医师开展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考评。岗前培训内容应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政策法规、专业培训标准和带教基本功等,日常培训和考评内容应包括指导医师的带教能力、工作业绩和住院医师评教情况等。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教学绩效考核制度,将指导医师带教工作情况作为本单位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在评优、评奖和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指导医师承担住院医师带教任务享有带教补贴。带教补贴由政府和基地共同负担,由培训基地根据教学绩效考核情况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利用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开展指导医师备案工作,建立指导医师库,对培训基地指导医师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定期地检查和评估培训基地对指导医师的管理情况,并将指导医师配置、培训和考评、教学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评估结果作为培训基地再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未按本办法进行指导医师聘任、未开展日常培训和考评、未建立教学绩效考核制度、未发放带教补贴、指导医师带教质量不达标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录,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对未完成带教任务、教学能力培训不达标、考评与教学绩效考核不合格、发生有违师德行为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指导医师,应予以批评教育。有下列情况的,培训基地应予以解聘,并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不再具备指导医师资格:
(一)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相应专科工作的;
(二)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予以处罚的;
(四)在工作中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本人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