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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上级文件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20-4-30
        5. [发文字号] 京市监发 〔2020〕 53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20-05-07
        8.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实施细则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5-07 09:48 来源:信用北京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京市监发〔2020〕53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特检中心,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促进本市液化石油气市场集约化经营,按照全市相关部署,现对北京市气瓶充装许可规则调整完善如下:

        一、调整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许可条件,按完善后的许可条件核发、换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除了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的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气瓶充装站满足《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发展建设专项规划》要求,且已纳入区政府确定保留的充装站点范围;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手续,土地规划用途一般为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土地来源方式应为划拨、出让等;

        (三)单个充装站储罐总容积不低于400立方米、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少于1万只;

        (四)具备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具有充装联锁控制功能)。

        二、后续工作要求

        (一)城乡规划、土地手续的有关要求

        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在换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时,按照以下要求审查充装站是否取得城乡规划、土地手续。

        1.对于2020年4月1日前已建成投运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提供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城市管理部门新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足4年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应与《燃气经营许可证》保持一致);

        2.对于2020年4月1日后新建成投运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须取得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和其认可的国土空间规划。

        (二)加强对于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在核发、换发液化气充装许可证后,要将取得液化石油气充装许可证的充装站名单抄送同级消防救援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充装站所在的街道乡镇,共同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专项规划要求的充装站,充装许可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应进一步加强对于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充装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发现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同时要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

        请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将本通知传达到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

        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