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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上级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20-07-20
        5. [发文字号] 京市监发 〔2020〕 93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20-07-27
        8.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因列异满三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工作(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7-27 11:13 来源: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因列异满三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工作(试行)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0〕93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市局机场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31号)相关要求,本着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就因列异满三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因列异满三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工作,是指对于因违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经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后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作,具体情形如下:

        (一)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已履行相关义务但未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企业

        1.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2.企业因未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公示了相关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3.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更正其公示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4.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列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

        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列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联系或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且没有《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经其主动申请后,由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明确责任分工

        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区局(含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下同)开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委托各区局具体实施。对因企业住所变更等原因导致登记管辖机关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查验移出。

        三、细化工作流程

        对本通知适用范围中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列严移出工作,按照下列工作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企业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移出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已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材料(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和向社会公示的证明材料;已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更正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期间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关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况说明(被列入原因、申请移出理由、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认识)、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等材料。

        (二)受理初审。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经办人员按照本通知的适用范围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提出的移出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初审。符合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列严移出适用范围条件的,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办人员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填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移出核查审批表》,并报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检查核实。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初审后,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等进行行政约谈,要求其作出信用承诺,并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四)作出决定。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主管领导对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检查笔录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作出移出或不予移出决定。

        (五)信息公示。同意移出的,自作出移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示。企业自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其列入和移出记录对外公示保留三年(时间自移出之日起计算)。

        (六)汇总上报。各区局应将已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企业名单10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至市市场监管局备案,以备查验。

        四、严格送达程序

        企业因未年报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决定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

        企业因未年报公示以外其他原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决定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向企业主动填报的法定文书送达地址信函送达;未填报的,以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作为法定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或信函退信后,列入决定书还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并在企业年报时进行提示。相关工作记录应存档备查。

        五、开展执法监督

        开展数据异动监测和案卷评查。根据各区局工作实际,市局加强对各区局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异动变化情况数据监测,组织案卷评查,重点是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工作标准是否严格执行、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并按时限完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书是否按要求履行送达程序等。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各区局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工作不规范的,通报有关区局限期整改;对于发现的违法案件线索,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