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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日期:2008-03-25 02:22 来源:区金融办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为落实《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优化首都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意见》及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是指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意见》及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上述金融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首都金融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其他金融企业,经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三、对为首都金融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金融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金融企业取得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下称一次性奖金),可按12个月分解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部奖金收入按此计算纳税。
            五、金融企业职工取得的股权、期权奖励按下列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直接取得股权奖励的,根据职工在本企业任职年限或与企业协定的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按5年),按年分月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行使股票期权认购股票,行权价低于股票实际价格的差额,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最长可分解12个月计算纳税。六、金融企业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2005年2月1日以后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汽车一辆和参加专业领域培训,每年申报一次,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购房、购车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任职时间以申报人在申请时已实际任职时间为准;连续在同一金融企业集团所属在京不同金融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专项奖励申请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进行确认后,通过所在单位于每年的5月至9月间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相关认定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
            (三) 申请人任命书、任职聘书、聘用(劳动)合同等证书原件、复印件、监管部门颁发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书;
            (四) 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 申请人购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购车的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的费用证明等;
            (六) 用于接受奖励款项的申请人所在企业帐户。
            七、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金融企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缴存。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金融企业应于每年3月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个住房公积金年度金融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且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受住房公积金额上限的限制。
            金融企业按北京市有关房改政策发放给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8  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金融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扣除。关于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发放标准等相关政策,应根据《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金融企业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实行专户管理。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执行。
            八、对2005年2月1日后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个分担50%,由所在区县全额兑现,市级应承担部分,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区县。
            在京新设立的法人金融企业凭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法人许可证、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新迁入京的法人金融企业凭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法人许可证、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具有相当资质的中介机构所出具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财务报告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
            九、金融企业可以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租用办公用房的,实行三年租金补贴,即第一年优惠50%,第二年优惠30%,第三年优惠10%。本条在金融街试点,由西城区政府负责执行,北京商务中心区和be365_365在线官网下载_365体育旗下APP政府可参照执行。
            新入驻金融街区域的地区级总部及以上金融企业,在西城区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此条优惠政策。申报时金融企业应提交企业书面申请(加盖公章)、购(租)办公用房的合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认定资格的金融企业到北京金融街商会领取申请表格,金融界商会对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报西城区金融产业促进办公室审核,经西城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已享受自用办公用房1000元/平方米优惠的金融企业,五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申请租房补贴优惠的企业,应租用不少于三年。新入驻企业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十、在金融功能区设立金融创新发展基地。对进入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的中小金融机构,在其初创阶段可向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申请周转办公用房,三年内免交租金。本条在金融街试点,由西城区政府负责执行。北京商务中心区和be365_365在线官网下载_365体育旗下APP政府可参照执行。
            经西城区金融产业促进办公室认可,属于初创阶段的中小金融机构,在西城区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后,均可申请使用创新发展基地周转办公用房。需要提交企业的书面申请(加盖公章)。符合认定资格的金融企业到北京金融街商会领取申请表格,金融街商会对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报西城区金融产业促进办公室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兑现。中小金融机构在创新发展基地使用的办公用房仅供自用,原则上不超过2间。使用期限最长为三年,其间西城区政府可就基地具体情况对房屋进行调剂。
            十一、金融企业聘用的属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和本市户口。申请时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劳动)合同、同意调出函、接收函、近期体检表及个人全部档案。有配偶和子女且随调或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同意调出函、同意接收函、独生子女证(或二胎生育证明)等。
            金融企业需要在教育部直属院校、其他部位所属院校、中央与地方共建院校及列入“211”工程的地方院校范围内引进紧缺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的,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和本市户口。申请时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须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毕业生已修全部课程成绩单(30门课程以上,并经学校教务部门盖章);英语四级、六级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
            金融企业聘用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向其注册所在地区县人事局申请,经市人事局审核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时应提供以上申报材料: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劳动)合同、在京固定住所证明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配偶和子女随往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等。
            十二、金融企业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其他人才培训计划时可向市人事局或其委托机构申请经费资助。
            十三、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要在北京参加高考的,经批准后可参照《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上学问题的事实方案》(京经协办[2002]64号)执行。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入中小学就读等方面,由企业所在区县政府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办理。
            十四、金融企业可根据对外业务需要,确定具备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经市外事主管部门或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优先办理出国护照以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务活动有关手续。
            市属金融企业可根据开展对外金融业务的需要,确定适量业务人员,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后,实行一次审批,批件在年度内多次使用有效的办法。即上述人员年度内第一次出国,仍按原规定报批,经批准后年度内再次出国的,由本企业负责人批准。市属金融企业可根据在港澳地区开展金融业务的需要,确定适量业务人员,报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市外办)批准后,办理半年至一年多次往返港澳手续。
            经批准实行一次审批,批件在年度内多次使用办法的有关业务人员,如需个别调整,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根据金融企业人员因公出国任务的需要,适当放宽因公护照有效期年限。
            十五、对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的资金需要和年度性、临时性的项目资金需求,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给予资金支持。
            十六、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以企业为单位统一申报,由金融街商会和CBD金融商会免费受理,经市金融工作部门认定资格后由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十七、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工作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