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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明问答】关于《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北京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和《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规范性文件解读

        日期:2023-01-06 10:55 来源:区应急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日前,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制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北京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和〈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京应急规文〔2022〕6号)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3个评价标准”),《3个评价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问:制定出台“3个评价标准”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明确要求,建立公共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市有关政府部门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

        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推进,市应急局成立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稳步推进各行业(领域)各层级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在完善顶层设计、健全制度规范、夯实技术保障、加强信用管理、推进信用监管和推广应用服务等6个方面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严格落实“双公示”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宣传培训活动,引导带动社会参与,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方面基础性作用。

        市应急局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应急规文〔2022〕5号)的具体要求,起草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北京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用以规范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工作。

        二、问:“3个评价标准”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应急规文〔2022〕5号)文件规定,3个评价标准中一级评价指标由行业、通用和动态指标构成。

        1.行业指标。由行政许可条件保持、执法检查、日常监管二级指标构成。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评价标准增加了重大危险源企业日常监管二级指标,如受评企业无重大危险源,则该项指标分数平均分配到日常监管二级指标当中。

        2.通用指标。由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市经济信息化局提供)按比例进行计算,在3个评价标准中占比均为30%(300分)。

        3.动态指标。由加分项和减分项构成。加分项是信用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授予表彰的情况,危险化学品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工作情况等。加分项加分总和不超过100分。

        减分项是信用主体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违反向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书面承诺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行政机关处理的等不良情况。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评价标准包括4项指标,非煤矿山企业包括6项指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包括6项指标。减分项减分总和不超过600分。

        三、问:如何推动“3个评价标准”的落实?

        答:1.广泛开展培训宣传。召开3个行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业务培训会,为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信用评价和执法相关处(科)室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服务。通过局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开展对信用管理相关政策解读,广泛宣传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2.深入开展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在2022年试点企业中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评价结果共享应用。同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含加油站)、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以及处于生产、运行状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尾矿库,探索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应用。

        3.做好后续评价动态维护。定期总结信用评价和成果应用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结合实际适时修改评价标准;及时归集信用信息,适时调整评价结果, 动态维护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为信用监管工作提供保障。